当公司面对巨额的欠款,入不敷出该怎么办呢?直接把店铺关门大吉,对欠款置之不理是完全错误的方法,若想关门之后不被追债或者是不想关门仍然想保留自己的公司该如何处理呢? 公司开不下去的处理方法根据实际状况不同,有以下4种: 关闭公司; 如果自己的生意是DBA模式,单纯的关闭生意是没有用的,因为生意是以自己的SSN社会安全号码作为报税号码的,所以欠款会被追到个人头上,这时候就要考虑是不是要申请破产了。 若公司是股份制或者是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到州务卿办理手续解散公司。当然如果是故意欠债后申请关闭公司还是可能会被债主们告上法庭。 将公司权利交给第三方; 通过股东间的会议决定,然后找第三方公司或者律师代表自己与债主谈判,将公司现有资产和剩下的钱交给第三方公司,让他们来跟债主联系处理。这中间包括复杂的股权转移合同及与债主的谈判和公证程序。 谈判减少负债或分期付款; 如果某种特殊原因,只是短时间的经济危机,公司前景仍有希望,仍想继续运营公司可以找律师和债主进行谈判,减免负债或分期付款。 债主如果是银行,本金部分可能还是要偿还的,利息部分有可能被免去。但是有面临信用级别被降级的风险。 如果是个人或者其他公司是债主的话,还是有可能被告上法庭。 申请破产: 当企业实在无力偿还债务时,企业或拥有权人可以向联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法第7章(Chapter 7)的破产保护。 但是如果还想继续做生意,而公司主要的债主不同意减少负债或分期付款,那么可以申请第11章(Chapter 11)债务重整破产。 在破产法第7章中,企业(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企业停止经营,破产管理人(trustee)出售其所有资产,然后将收益分配给债权人。如有剩余金额,则会返还给公司的所有者,即股东。 在破产法第11章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作为 “占有债务人”,仍以占有产业的债务人(Debtor in Possession)的身份控制着企业的经营活动,并接受法院的监督和管辖。 第11章破产将导致债务人的3种结果:重组、转为第7章破产或被驳回。为了使第11章债务人重组,债务人必须提出重组计划,并获得法院确认。重组计划的用意是使包括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等主要利益相关者,达成自愿妥协。大多数第11章破产案件的目的是确认重组计划,但这目标不一定能实现。 如果债权人都同意重组计划,并且得到法官批准,那么该计划就可以得到确认。破产法第1129条,要求破产法院批准该计划并使其对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之前,必须做出某些结论。最主要结论的是该计划符合法律,并且是善意提出的。法院还必须认定重组计划是可行的,既除非计划另有规定,否则该重组计划不能导致破产实体在未来进行进一步重组或清算。 申请破产的注意事项: 递交第7章或者第11章破产申请后,正在被告的官司会被停止,但如果破产申请不成功,还是要继续还债的。 在申请第11章有破产管理人管款计划时需制定一个还款计划。例如指定的5年还款计划,只需要还到定好的资产额,5年之后不需还款。 一旦申请破产,不论是否成功,6个月之内不能再循环申请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