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接触,难免会产生矛盾。如果矛盾得不到化解,就会演变为冲突。不过,美国社会不赞成用肢体冲突来解决问题,当商谈解决不了问题时,都会顺口而出:“See You in Court (法庭上见)!”正是因为美国民众习惯用法院来解决问题,因而养活了整个律师行业,使美国成为全球人均聘请律师比例最高的国家。不过,通过律师打过官司的民众都有同感,不管最后官司胜负,唯一的胜利者往往是律师,因为纵使客户胜诉,但是扣除所有的开支及律师费用,加上自己花费的时间及精力,往往也是得不偿失。如果是败诉,既要赔偿对方,又要付自己甚至对方的律师费用。 因此,有一种称为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开始在法律界流行,并受到民众的欢迎。所谓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主要分三种:第一是谈判(Negotiation);第二是调解(Mediation), 第三是仲裁(Arbitration);在采用这些方法之前,你应该和律师商量哪种方法更适合于自己。 谈判(Negotiation) 谈判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沟通方法。运用谈判的方式,可以通过律师或中间人进行沟通,可能会化解诸多的误会。因此,发生问题时你最好与对方沟通,如无法与对方沟通,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沟通,在媒介上最好用书面材料的方式,便于留下当时沟通的记录;也可以通过律师写信,要求与对方谈判,否则将诉诸法庭。 调解(Mediation) 在僵持不下、互不相让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通过第三者来协调解决问题。许多法院都设有调解服务机构,法院也鼓励律师担任义务调解员。调解员分别听取双方的说词,了解双方的要求,然后反复协调,将双方的距离拉近,从而达成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协议。这种方法成效很大,且费用不高,因而越来越受到民众的欢迎。例如,公司与公司发生纠纷,可以请调解人员做中间的调停,但是双方可能都要付费。并且;调等员不一定是律师,当事人通过htp://www.slanu.org可以找到合适的调解员。 仲裁(Arbitration) 在谈判及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时,当事人仍可以尝试下与法院程序相近的仲裁方法。仲裁官往往是由退休法官或律师担任,仲裁的过程实际上是非正式的法庭程序,仲裁官听完当事双方的证词后作出判决。很多情况下,法官在正式进行陪审团审理前会要求双方进行仲裁。 仲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仲裁结果不具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英文称“Non Binding”,在这种情况下,仲裁的结果是提供第三者的意见,如果任何一方不服,可以不接受仲裁结果,此时,案件就会进入法院的审理程序;另一种是有法律约束力(Binding)的仲裁,仲裁官的裁决就是最终的裁决,双方都不能拒绝接受。越来越多的合约都规定如双方发生纠纷,案件需用仲裁方法来解决,如有此类条款,最好与律师商量,确定仲裁是否为约束性仲裁,仲裁的处理方法将来是否对自己有利。法院大都认为仲裁条款是合法的,因而,合约如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签约者很可能失去法官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律师的忠告:“私了”未必能解决问题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寻求法庭外解决的问题往往只涉及民事诉讼。刑事案件是不能“私了”的。所谓刑事案件就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只有检察官才有权力决定是否要起诉,即使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同意庭外和解,也并不能撤销刑事案件的起诉。果被告想方设法与受害者谈判私了,反而会被告妨碍司法罪。许多中国新移民由于分不清刑事与民事之间的区别,而私自行动,采用“私了”的方式解决刑事案的问题,不仅问题没有解决,反而引发出更多的刑事罪名。例如,甲打了乙,乙告诉甲:“如果你不进行赔偿,我就报警或找人报复你”,而乙提出的赔偿额往往远远高出法律允许的赔偿金。因此,乙的行为涉嫌勒索,乙由有理变成没理并触犯了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