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旦进入法院的审理程序,可能会以两种结果来结案。其一是认罪协商(plea bargain), 其二是正式审判(trial)。如果检辩双方无法达成合理的认罪条件,唯有在庭上进行较量。加州法院和其它州法院及联邦法院的审理程序差不多,很可能会因为法官的风格而略有不同。 首先,被告必须选择让十二名陪审团来裁判的陪审员审理(jury court), 或是由法官一个人来审理(court trial, or judge trial), 而只有被告有权决定选择陪审团或法官审理,如果被告方不同意,检方无法强迫进行陪审团或法官审理。 再者,如果是陪审团审理的话,就进入选择陪审员(jury selection, or voir dire) 的程序。检辩双方都有十个淘汰权,而法官不受限制。双方从陪审员的候选人群中选取可能对自己有利的陪审员,或将一些可能对自己不利的陪审员排除出局。为了避免意外的事情发生,许多陪审团会选择二到四名后备的陪审员。在正式开审前,检辩双方就即将使用的证据提出排除动议(motions in limine), 要求法官允许或拒绝某些证据作为呈堂证据。在正式审理程序开始时,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会各自提供自己版本的案情陈述(opening statement),让陪审员对此案件有大概的了解,并且引导陪审员注意其中的争议点。 检方开始举证(prosecution case-in-chief): 检察官透过直接盘问的方式来从其证人中提供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辩方交叉盘问(cross examination): 辩方律师可以交叉盘问检方的证人。在辩方盘同完毕后,检方可以重新直接盘问其证人。 检方举证完毕(prosecution rests): 检方在提供所有证人及证据后,完成其举证的责任。 辩方撤案动议(motion to dismiss): 辩方此时可以提出撤案动议,理由是检方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被告有罪。 法官拒绝辩方动议:(Judge rejected the defense motion): 法官绝大多数会拒绝辩方的动议。 辩方举证(defense case-in-chief): 辩方律师透过直接盘问的方式来从其证人中提供对被告有利的证据。 检方交叉盘问(cross examination): 检方可以交叉盘问检方的证人。在检方盘问完毕后,辩方可以重新直接盘问其证人。 辩方举证完毕(defense rests): 辩方在提供所有证人及证据后,完成其举证的程序。 检方反驳(prosecution rebuttal): 检方可以就辩方的证人及证据提供新的证人及证据来进行反驳。 双方达成陪审员批示说明的共识(jury instruction): 检方,辩方与法官三方共同商讨,起草要求陪审员裁决的说明书。由法官交给陪审员,作为给予陪审员的任务。 检方结辩(prosecution closing argument): 检方总结所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及证词,要求陪审员裁定被告有罪。 辩方结辩(defense closing argument): 辩方总结所有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及证词,要求陪审员裁定被告无罪。 法官指示陪审员任务(jury instruction): 法官将检辩双方达成的说明交付给陪审员,让陪审员按照上面的指示来进行分析。 陪审员分析(jury deliberation): 陪审员开始闭门分析,按照法官递交的指示来逐项讨论及投票。 陪审团裁决(verdict): 在加州,陪审员必须达成一致的裁决才能裁定被告有罪。 审后动议(post-trial motions): 如果陪审员裁定被告有罪,辩方会要求法庭不要理会陪审团裁决的动议。 拒绝审后动议(denial of post-trial motions): 法官绝大多数会拒绝此类动议。 法官判刑(sentencing): 陪审团是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如何判罚则是法官来决定。法官可以当场马上判刑,也可以延后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