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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工合约的相关问题

2024-1-5| 发布者:mghrshw

摘要:大部分中小企业在聘用员工时都不会与员工签订合约。大部分州,如加州,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工关系是一种随意合约的形式,即雇主可以随时解聘员工,当然员工也可以随时辞职。不过,一些雇主为保护自己,往往会要求员工 ...

大部分中小企业在聘用员工时都不会与员工签订合约。大部分州,如加州,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工关系是一种随意合约的形式,即雇主可以随时解聘员工,当然员工也可以随时辞职。不过,一些雇主为保护自己,往往会要求员工签订一些就业协议。

在与雇主签订就业协议时,有两个问题应该注意。

不竞争条款。一般的不竞争条款规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能为雇主的竞争对手工作,或在雇主的附近设立公司,从事与原公司相近的业务。不竞争条款的目的,是为雇主避免增加新的竞争对手。如果合约中有这样的条款,对雇员将十分不利,因为他未来的创业或就业会受到限制。在签署前雇员最好让自己的律师过目,因为雇员违反此条款时,雇主可以以不竞争条款来告离职的雇员。如果雇主以这个条款将雇员告上法院,大多数法官会认为这是一个有效的合约。如果条款确实对雇员限制很严,影响到雇员未来的就业和生活,法官会修改这个条款,使之更为公平合理。

保密条约。保密条约要求雇员在离职后或在职期间,不能透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商业机密包括商业计划、产品技术数据、商品的价格、促销计划、新产品和新发明、商标、电脑软件及客户名单等。雇主可以与雇员单独签保密条约,也可以把保密条约列入员工手册,只要在员工手册上签字,就等于知道并接受保密条约。签约之前,雇员同样应该找律师看一下,看看条约中的内容是否会影响到将来寻找工作的机会。如果签订保密条约,雇主可以禁止签约雇员使用这些商业机密。雇主也可能以此条约状告离职雇员的新雇主,争取收回离职雇员使用他获取的商业机密为新公司获取到的所有利润。

律师的忠告:

在高科技公司工作的一些华裔科学工作者,在把自己取得的成果带回国,或带到另外的公司,或带到自己成立的公司时,如果处理不当,会被刑事指控偷盗商业机密。依照美国法律,科研成果是公司商业机密的一部分,虽然员工是开发参与者,但是他们是受聘于公司的,其研究成果也属公司的财务,因而,如果员工未经允许把商业机密拿走,雇主可以报警,雇员可能因此吃上官司。即使没有保密条约,雇员也应该知道,在使用公司数据时,注意哪些是可以使用的,哪些是不能使用的,以避免涉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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