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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离婚财务披露取证指南

2024-4-21| 发布者:mghrshw

摘要:离婚通常有两个目的,第一是结束婚姻,第二是公平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为了公平地分割财产和债务,当事人需要清楚了解这些财产和债务的情况。在离婚过程中,这通过证据开示程序来实现。离婚中的证据开示程序是 ...

离婚通常有两个目的,第一是结束婚姻,第二是公平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为了公平地分割财产和债务,当事人需要清楚了解这些财产和债务的情况。在离婚过程中,这通过证据开示程序来实现。

离婚中的证据开示程序是什么?

离婚中的证据开示程序是将信息披露给对方的过程,例如财务信息、房地产文件、纳税申报表、商业记录和其他可能在待决案件的庭审中使用的信息。证据开示程序有助于消除隐藏资产的担忧,并使当事人能够清楚地看到所有的资产和债务。证据开示程序可以在案件进行中正式进行,也可以非正式进行。

非正式证据开示程序

非正式的证据开示程序通常在离婚初期进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披露信息的过程,例如随着强制性财务声明一起发送的附件。当当事人通过他们的离婚律师自愿交换信息和文件(如信用卡对账单、银行对账单、工资单等)来协商达成和解时,也可能发生非正式证据开示程序。这提供了当事人情况的总体观点,并在较为简单的案件中用于提供当事人财务状况的完整画面。

正式的证据开示程序

正式的证据开示程序是一个更为广泛的过程,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 发布婚姻问询(Matrimonial Interrogatories)

- 出示文件通知(Notice to Produce Documents)

- 证人传唤(Depositions)

- 传票(Subpoenas)

什么是问询(Interrogatories)?

问询是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的关于法律的问题。通常,提出问询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最多30个问题,包括更详细的子问题。如果您需要提出额外的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允许超过30个问题。如果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可能会允许提出额外的问询。

离婚案件中的问询

然而,在离婚案件中,加州最高法院已经批准了一系列标准的婚姻问询,可用于离婚案件中。这些问题包括要求对方的地址、所拥有的财产、债务和义务,或者对方在庭审中将会使用的任何证人。婚姻问询包含超过30个问题和子问题,但这是允许的并且经过预先批准的,因此所有的问询和子问题必须被回答。

如果使用非标准的问询,并且这些问题具有骚扰性质,或者提出了超过30个非标准的问询,一方可以在发出之日起的28天内提出异议。法院随后可能会听取有关问询的意见,以确定是否必须回答所提出的问题。如果没有异议,接受方需要在30天内回答问询。

什么是文件出示通知?

文件出示通知是一方正式向另一方请求具体事物(如记录、声明、文件或物品)的要求。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常常被要求的文件包括契约、产权证书、银行账单、贷款账单等。这些请求必须是针对已经存在的记录。某人不能要求他人创建文件,例如清单,以便满足文件出示通知的要求。文件也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例如,如果婚姻持续两年,要求查看五年前的文件可能就不合理。文件出示通知需要提交一份合规宣誓书,以显示它是根据当事人的能力和善意完成的。

与问询一样,对文件出示通知中的请求有一定理由进行异议。例如,如果对方请求的内容具有骚扰性、时间范围过于广泛,或者会给出示造成过大负担,当事人可以在30天内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听取异议并确定请求的有效性。

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与争议问题相关的文件、照片、电子邮件、短信和其他相关文件。请求必须在范围和时限上加以限制。一方不能简单要求对方提供自婚姻成立以来的所有文件、照片、电子邮件、短信等等,而是应该“指定需要检查、复印、测试或取样的文件、有形物品、土地或其他财产,或电子存储的信息,可以通过具体描述每个单独项目或合理地具体化每个类别的项目来指定。”(加州诉讼法典第2031.030条)

加州诉讼法典,民事诉讼程序法- CCP §2031.030

"(a)(1) 要求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一方应按顺序编号每组要求。

(2) 要求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电子存储信息的一方可以指定每种类型的电子存储信息应以何种形式提供。

(b) 在案件标题下方的第一段中,应包含要求方的身份、组编号以及应答方的身份。

(c) 每组要求中的每个要求应单独列出,由编号或字母标识,并应执行以下操作:

(1) 指定要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文件、有形物品、土地或其他财产,或电子存储信息,可以通过具体描述每个单独项目或合理地具体化每个类别的项目来指定。

(2) 指定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合理时间,该时间应在要求送达后至少30天,除非法院经过充分理由的授权,允许指定较早的日期。在非法驱逐行动或根据第3章(第1159条起)第3部分第4章进行的其他诉讼程序中,要求应指定在要求送达后至少5天的合理时间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除非法院经过充分理由的授权,允许指定较早的日期。

(3) 指定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以及执行任何相关活动的合理地点。

(4) 指定正在要求的任何检查、复制、测试、取样或相关活动,以及执行该活动的方式,以及该活动是否会永久改变或破坏涉及的物品。"

如果对方在30天内不回应怎么办?

如果对方在30天内既不回应也不提出异议,那么另一方可以向对方或对方的律师(如果有代理律师)发送201(k)函,并要求进行会议。根据加州最高法院规则201(k),律师或诉讼当事人必须在向法院提出要求强制对方回应发现材料的动议之前解决问题。

如果对方仍然迟延回应,在至少两次书面通信和与对方或对方的律师进行磋商后,请求方可以提出强制执行动议,并要求法院出具命令要求对方遵守请求。如果对方仍然不服从,请求方可以提起蔑视申请,或者继续进行此过程直到制裁被发出。

未遵守证据开示程序的后果

此外,未能遵守证据开示程序可能会带来风险。例如,如果有人不提供文件并拒绝配合整个过程,法院可能不会允许他们在以后的庭审中使用可能需要用来辩护的任何文件。

举个例子,假设一方配偶声称一所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配偶认为它是非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提供任何文件证明他们是该房屋的唯一所有者,并且该房屋是在婚姻之前用非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服从程序的一方拒绝提交文件,然后意识到他们在庭审中需要这些文件后,法院可能不允许将这些减轻证据用于庭审,因为它们未在开示程序期间提供。

什么是传票?

传票是一方向第三方请求与案件相关的文件或声明的要求。如果一方未能提供已知资产的文件,这可能是很重要的。请求方可以直接联系第三方,并通过传票要求提供文件。例如,如果有人在A银行有账户,但不提供三年的银行对账单和已取消的支票,请求方可以直接向A银行发出传票以获取这些文件。如果发出传票,并且对方要求访问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内容,必须提供访问文件的权限,或者将其提供给对方复印/检查。

什么是证词记录?

证词记录是当律师试图确定在庭审中将会说什么,或者试图根据他们已经审查的开示程序材料所获得问题的答案时,对当事人或潜在证人进行的。证词记录持续时间最长为三小时,如有必要,可以延长。有两种类型的证词记录,即发现性证词记录和证据性证词记录。

发现性证词记录允许律师通过对证人或当事人进行宣誓询问来"开示"与案件或已收到的发现相关的额外信息。证据性证词记录是为了取证人的证词,以便在庭审中使用。证词记录中的任何证词都是在宣誓下给出的。如果在证据性证词记录中给出的证词与在庭审中作证的内容不同,可以使用证词记录来进行质证。

开示程序何时进行?

离婚过程中的开示程序时间取决于法院的地方规则。有时,法官会发布一个庭审令,规定发现期的结束时间,但地方规则通常会确定其开始时间。例如,只有在发出方提交了财务陈述书后,开示程序才能开始,这样双方就对该过程中应该询问什么、应该请求什么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但其他法院可能会根据其地方规则设定不同的时间框架。

离婚律師的重要性

我们美国律师网致力于为您提供全面的离婚案件法律服务,包括整个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我们了解开示程序对案件的重要性,并将根据法院的地方规则和法律要求,确保您在离婚案件中获得充分的信息和证据支持。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将与您紧密合作,解答您可能有的问题,协助您完成发现过程,并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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