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的种类: 美国警察主要分为联邦、州、郡、市、镇或村几级,美国联邦政府执法机构和各州的警察分别行使联邦和州所赋予的警察权力,州以下的警察的权力则由各州自行决定。除了联邦执法机构外,州警察、城市警察、县警察、镇警察、村警察、私人保安与联邦政府没有任何的从属上下关系,乃是直接由地方政府领导。 美国共有18,000多个警察机构、3,088个郡警察部门、13,578个市警察机构、49个州警察机构(夏威夷外)、50个联邦执法机构、1,626个特殊警察部门(管辖权力限制于如公园、交通、机场及学校等,当中包括美国公园警察及美国国会警察等)。美国警察共有920,000名人员,警民比例为3.25‰,与总面积比例为10名警察/100平方公里。其中,660,000名正规警察、260,000名文职人员,从警察局的人数和规模来看,大多数警察部门平均不逾100人;有800多个警察部门仅有1至2名正规警察,只有38个警察部门人数逾1,000人。 联邦警察(Federal Agent): 美国联邦警察机构主要分属联邦政府的司法部(DOJ)(注释:鼎鼎大名的联邦调查局(FBI)就隶属于司法部)国土安全部(DHS)及美国国会警察局(USCP)等。联邦警察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执行各项联邦法律,维持美国华盛顿特区治安,及打击全国性的重大违法犯罪等。 美国司法部下属的几个比较重要的执法部门: 美国法警局(USMS) 其警察的名字是US Marshal。其中的警员可以称为联邦法警。隶属于美国司法部。他们的职责包括保护联邦法官,证人保护计划,追捕跨州罪犯,押送囚犯等。 联邦调查局(FBI) 联邦监狱局(BOP) 美国烟酒枪炮及爆裂物管理局(ATF)美国缉毒局(DEA) 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几个比较重要的执法部门: 特勤局,United States Secret Service,简称USSS,最早隶属财政部负责打击伪钞,后来业务扩展从打击经济犯罪到保卫总统,现在归国土安全部管理。 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缩写:CBP)是美国国土安全部规范和促进国际贸易,征收进口关税,并且执行美国贸易法律的一个机构。 美国海岸警卫队(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简称USCG)海岸警卫队受国土安全部和海军双重领导。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英语: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下面再看一下地方警察: 州警:美国各州政府都有自己的警察机构,一般只执行本州岛岛的法律,不受联邦警察的领导和约束,而是对各自的州长负责。这里注意,州警察一般在郡/市等地方警察机构不管的地区来履行责任,例如在州界公路上巡逻和解决交通事故等。在美国,州警察的活动范围不大,其权力限制于与各州里各种政治因素所起的作用有关,州警察局长大多由州长亲自任命。一般普通人在告诉公路上因超速被叫停,遇到的就是州警。州警一般被叫做State Trooper,或CO(Cooperation Officer 狱警)。 市警:美国城市警察执法机构都是受到城市行政机构管辖的,但是在具体管理形式上联邦政府则没有统一的规定,在采用独任市长制的城市里,城市警察局机构由市长负责,而在采用议会制的城市里,警察机构由警察委员会领导。城市警察是美国机构中最庞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城市警察局雇用的正规警察约占全美国正规警察总数的3/4。其分类包括:Police officer(警官)Sergeant(警长)Detective(警探)Commissioner(局长)或Police Chief(局长)等。 城市警察肩负执行法律,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向社会提供服务等责任。作为普通人,你平常见到的绝大多数警察属于这一类型。而作为学生,你有时候遇到的校警(Campus Police),也是地方警察之一,不过别搞错,校警可不是保安哦,在大学校园里拥有逮捕等执法权。 郡警:(County Sheriff),美国郡警察机构数量不少,但是规模小,大多数正规警察不足10%。郡警察局是根据美国各州的法律成立的,各州的法律对郡警察局长的任期和产生办法都有明文规定。各郡警察机构的主管人均由选举产生,郡警察局长比其他地方政府官员具有更高的自主权,大多数警察局长是该地区威望较高的人。在美国,郡一级的行政机构并不大,尤其在市规模较小的地区。因此郡警察局长大多数是集刑事司法系统三方面职能于一身,这是美国郡警察机构最独特的警察工作,他们还是法庭上的一名官员。郡警察不但负责向居民发送逮捕证和传票,而且亦要为法庭提供保卫服务,同时大多数郡警察机构还要负责做好地方的监狱管理工作,有些郡的警察局长还兼任监狱的监狱长。Sheriff(县治安官,警长)Deputy Sheriff(乡村警察,Sheriff的手下)Marshal (警官,这可不是联邦法警)别搞错。 美国警察的执法权: 刚来美国的新移民都会很明显感觉到中国警察和美国警察的不同。这个体会是正确的。简单来说,不同点有两个: 中美警察警务范围不一样,中国警察分工很细,如派出所的民警,交管局的交警,巡警队的巡警,还有办大案的刑警,各司其职,各管一段。美国大部分郡/市警察由于人口密度底下,单位人口负担不起这么多的警员数量,因此分工并不细,一警多能,什么都得会、都得管。 中美警察执法权不一样。和中国不同,美国警察有滞留权、讯问权、搜查权、逮捕权,只要逮捕嫌犯,不需要请示任何人,铐上手铐就往监狱送,然后协助检察官把案子一办到底。而中国警察在采取强制措施时由于分工细致则要经过许多请示和审批手续。其中最不同的就是所谓的自卫权。即当警察感到(注意是感到,不是实际证明)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采取“高人一级”的自卫方式。什么是高人一级,即比对方暴力等级高一级的暴力方式自卫。 简单来说是这样的: 对方空手,警察可以使用辣椒水,电击枪,警棍等方式自卫。 对方手里有冷武器(水瓶子也算,只要是有东西,就是一张纸也算),警察可以使用手枪自卫。 对方手里有手枪,警察可以使用长枪自卫。 对方手里有长枪,警察可以呼叫特战队,并用一切手段自卫。 最关键的一点:当不确定对方有什么状态的时候,按最高方式处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和中国不同,美国警察开枪不必对空鸣枪示警。而是直接射击目标,其核心原因是,美国不禁枪,鸣枪本身容易暴露自身位置,为警察招来危险。这种权威引申出一套美国警察执法的日常规则,核心就是要当场听从警方的命令。一开始可能是口头命令,如若你不从,可能就是将你滞留或带上手铐;如果你再反抗或试图对警察动武,那很快就会被放倒在地;最严重的是你如果做出了手放衣袋掏东西的动作,警察可能敏感地将其视作掏枪,然后瞬间将你击毙。 如何正确应对美国警察: 大部分华人认为警察是好人,是抓坏人的。人们觉得道德就是法律,只要自己的作为在自身道德标准上没有什么问题,那么警察肯定不会来莫名其妙的找自己麻烦的。可现实是很多人因为自己都想不到的小事遭到联邦重罪起诉。 下一步我们要了解警察的执法权限: 1. 你的权力是你自己的,不要随便给出。 不少华人在警察要求的时候往往只会说yes,这是非常错误的!这实际上是将定罪的权力给了警察。尤其是当警察恶意找茬的时候,更是躺倒任人捶。记住,你有不被搜查的权力。这是宪法第四修正案权力。 那么什么是宪法第四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原文如下: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译文: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在美国,搜查是需要法官的搜查令或者合理原因(Probable cause)很多警察言语中会暗示我们他们有权利搜查。所以,如果警察问你车上有没有什么违法的物品,你应该拒绝回答这样的问题,且立刻告诉他:I don’t consent any searches. 只要你说了这句话以后,警察不能合法的做任何事情,即使他最后强迫你搜查你的车,哪怕查出了毒品也都属于非法搜查(Illegal Search),这些证据在法庭上的作用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效。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清楚的大声告诉警察:I don’t consent any searches!同样,你的住宅也受到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如果警察要进入你家,你应先问一句“Do you have a warrant to enter?”如果对方说没有,你可以马上拒绝警察进入。正确说法是。“Officer, I can’t let you in without warrant.” 2. 警察要有合理理由(Probable Cause)搜查你。 即使你反对了搜查,如果警察有合理理由搜查你,他也有法律允许的搜查权。但是他需要很多其他手续,而作为被逮捕人,则一定要执行自己的沉默权(米兰达权力)也许有朋友又会问了。什么是米兰达权力? 米兰达公约(英语:Miranda Warning、Miranda rights),又译米兰达忠告、米兰达告诫,或米兰达宣言,是指美国警察(包括检察官)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384U.S. 436 (1966))一案的判例中,最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对其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米兰达告诫的英文原文如下: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one. 译文: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因此一定记住,如果你被逮捕,千万千万别和警察说话。请牢牢记住:I’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before my attorney IS present. 3. 如何判断事态的严重程度? 如果你遇到警察问话首先需要确认的是自己为什么被警察找。如果警察不能直接回答你问题,比如超速,闯红灯之类的事情。必须立刻小心。考虑到现实中大多数警察并不是说谎高手,所以与其说谎,他们很多时候则会刻意忽略你的问题,或者说:我呆会再告诉你,你先回答我几个问题。万一遇到这种情况,马上说这句话:Excuse me officer. Are you detaining me, or am I free to go?如果对方逮捕你,立刻闭嘴,叫律师。同样,以下几种情况也最好立刻闭嘴,重复“I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before my attorney present.”并等待律师. 1)刚刚出门就被警车拦下:不管警察说了什么理由,都要考虑是不是警察在蹲点守候你。 2)在加油站,停车场等没有什么理由违规的地方被警察拦下。 3)被警察拦住的时候,对方可以叫出你的名字,或者拿到你的ID以后读出你的中文姓的时候有非常熟练标准的发音。 4. 不要怕被逮捕 我们都不想被逮捕,警察也知道你不想被逮捕。所以警察最常用的手段就是拿逮捕来威胁你。你不回答问题他威胁要逮捕你,你不给搜车他威胁要逮捕你,你要保持沉默他威胁要逮捕你。可是,在美国逮捕真的没有什么,相当一部分人都被逮捕过,逮捕不代表你有罪。所以最关键的是不要被法庭定罪。这里一定要记住,警察没有必要告诉你真话,警察可以完全合法的骗你。最常见的就是开超速罚单的时候为了防止你和他讨价还价,把一张200美元的罚单说成是50美元的罚单。他可以告诉你法律规定他有权利搜你的车,你的包。他也可以告诉你他不需要逮捕令(warrant)就可以搜查你家。因为他们训练时候就被教导要有攻击性,要建立自己的主导形象。但是当你明白自己的权力以后,这些全都没用了。 5. 面对审问: 说到审问,我想首先我们要讲清楚什么是审问。举个例子,你在高速上超速了,警察在你后面闪着警灯让你停下。这下面发生的所有对话,哪怕是向你要驾照,都属于审问的范畴。你们的所有对话,都有可能日后成为陈堂证供。很多人在这里会犯一系列错误,导致日后上诉都无门。 我们看一个超速案做例子: 警察问:Are you in hurry? (从最没有攻击性,轻松的问题开始) 如果真超速了,大部分华人恐怕回答yes,或者编了个什么理由。 下一个问题往往是:Do you know what’s the speed limit here? 这个问题无关紧要,怎么回答都可以。 最关键的问题是:Do you know how fast you were travelling? 这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问题等同于你杀了人,警察问你怎么杀的。如果你回答:我是超速了,只不过一点点而已,恐怕五英里都不到。那么以后再厉害的辩护人都难在法庭上帮你免罚单了。 交通法庭上经常能见到律师当庭证明警察的测速雷达的误差到了荒唐的地步,但是案子还是因为当事人的这句话输掉了。 正确的回答是:I know, but I’d rather not say. 那么为什么会有审问这么个东西?或者警察为什么需要问你问题?其实答案再简单不过了,因为警察什么都不知道(装作什么都知道),所以才需要问你。如果警察什么都知道且有充足的证据,他会直接去District Attorney Office找Prosecutor直接起诉你而不是来和你浪费时间。所以,审讯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利用人的各种心理特点,从你口中套证据,更可怕的是经验丰富的审讯人员可以让你把不是你做的事情也让你感觉是你做的,心安理得的写下供词然后签字画押。 既然你已经知道什么是审问了,那么如何搞定审问,最管用的一句话还是:I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before my attorney present.只要你说了这句话,警察拿你一点办法也没有。 另外注意,虽然美国理论上不允许刑讯逼供,但是擦边球如长时间不许休息,独自关押,诱导问题,大声吼叫,指着鼻子指控等手段仍然屡见不鲜。警察之所以有时能让无辜者承认没有犯下的罪行,这就证明了警察在心理操纵方面的过人之处。现代审讯大多都利用了人性中的某些弱点。这些弱点的暴露一般依赖于人在经历截然相反的极端时所产生的压力,如主宰和服从、控制和依赖以及后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如果审讯者能根据嫌犯的个性和经历,将环境和技巧有效地结合起来加以利用,那么即使是最顽固的罪犯到头来也会坦白招供。学者估计,在美国约有42%到55%的嫌犯都是在审讯时认罪的。 请注意,直到20世纪初期,在美国,刑讯逼供还是一种广为接受(即便是不合法的)的做法。只要嫌犯签下一份弃权书,声明供词是自愿招出的,那么警方通过“酷刑逼供”(不给食物和水、用强光照射、折磨身体和长期隔离,用橡胶管和其他一些不会留下伤痕的器械鞭打)获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纳的。不过,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间,对警务战术的整顿逐渐改变了审讯方法。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对非自愿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况才开始真正发生变化。在布朗(Brown)诉讼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抛出一份“自愿”供词,而这份供词是在警察反复将嫌犯吊在树上鞭打后获得的。法院的裁决很清楚:通过暴力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到了20世纪50年代,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而且通过以下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长度、不允许他睡觉、进食、饮水或者上厕所、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处,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 因此,如果你无罪,就一定要保持沉默,并默念这段话:坦白从宽,牢底做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I’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before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don’t consent TO any searches. 如果你被上文提到的虐待行为对待,已经要记住各种细节,留下证据,并和律师陈述,你会得到法律的保护的。望大家都能学好如何面对警察,并作出合理合法的行为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