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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法律分居”的法律效力

2024-1-2| 发布者:mghrshw

摘要:您可以三种不同的方式结束一段婚姻或登记的同居伙伴关系:解除婚姻合法分居婚姻无效本文章着重介绍合法分居。如果因为和配偶的感情不睦,打算离婚,但是因为还有孩子监护权以及财产上的问题尚未解决,可以决定先申请 ...

您可以三种不同的方式结束一段婚姻或登记的同居伙伴关系:

解除婚姻
合法分居
婚姻无效

本文章着重介绍合法分居。如果因为和配偶的感情不睦,打算离婚,但是因为还有孩子监护权以及财产上的问题尚未解决,可以决定先申请法律分居。那么,分居的法律效力与离婚有什么区别呢?

在加州, “法律分居” ”(LEGAL SEPARATION) 其实是离婚的替代品, 有些人士因为宗教的原因, 或是某些社会福利或医疗保险等原因不能离婚, 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分居”的判决。在加州,“法律分居”在共同财产、配偶赡养费及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方面和离婚没有分别, 但是婚姻关系还是继续保持, 双方不得再嫁再娶, 直到正式离婚或一方死亡为止。请注意, 不管你“法律分居”多长时间, 婚姻关系是不会自动解除的,除非有法庭“离婚”的判决书或一方死亡, 婚姻关系是不变的。

“法律分居”的法律效力
而普通的“分居”的法律概念则是用以界定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性质。一般来说, 如果二人有法律婚姻关系, 那么在婚姻中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都是共同财产, 不管是由谁来赚取的。但是如果二人“分居” 了, 在“分居”后, 任何个人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所以, 这个分居的概念只是对财产的界定有效。

而“分居”有两个因素, 必须二者兼备, 才能够成“分居”的合法性。 其一为事实上的分开居住, 其二为向对方表达永久分开的意愿。例如:婚姻一方搬出去居住, 并且向对方表达其永久分开或结束这段婚姻的意愿, 那么, 该方搬出去住之后所获的财产归该方所有, 视为个人财产。反之, 如果只是搬出去, 但没有向对方表达离婚的意愿, 或只是向对方说离婚, 但是还是住在同一个房子里, 那么在法律上就不算分居, 个人所得的财产可能还是共同财产。 同样, 这个“分居”也是是不会自动变成离婚的, 不管你分居多长时间, 婚姻关系还是不变, 除非有离婚判决书或其中一方死亡。

在加州, 申请离婚一般都是由一方提出, 该方被视为”申请人” (PETITIONER), 而另一方被视为“答辩人” (RESPONDENT)。没有所谓“单方面离婚”或“双方面离婚”, 这些只是民间的错误理解。离婚的第一步是申请人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法庭接纳申请后发出传票, 由第三者将传票及离婚申请书送达答辩人,然后答辩人有30天时间答辩。

第二步是双方交换经济财富数据, 交换孩子抚养权的条件和要求, 如果双方能够妥协达成一致, 那么双方可以签署离婚协议书送交法庭, 让法官批准该协议书, 将之变为判决书, 这个就是“离婚判决书”。 这个方法相对地律师费比较廉宜。

如果不幸双方不能达成协议, 其中一方或双方可以向法庭提出由法庭判决, 然后法庭会安排日期进行庭审。其结果也是“离婚判决书”,但庭审会浪费许多律师费, 结果也不一定是你所期望的。

要注意的是, 在加州,任何的离婚必须在文件送达答辩人之后6个月方能生效, 就算文件在3-4月内获得批准, 法庭也会列明一个将来的生效日期。 除此之外, 在加州,只要有一方提出感情不合即可声请离婚, 法庭只是确认财产分配是否公平、孩子是否得能到充份照顾、配偶的生活有无保障等等。

离婚或合法分居的法律步骤:

第1步:提起案件
原告(向法院提交第一份离婚或合法分居表格者)填写并向法院书记员提交至少一份《诉状一婚姻/同居伴侣关系》(表格FL-100)和一份《传票》(表格FL-110);
如果关系有子女,填写并提交一份《统一子女监护管辖法声明》(表格FL-105)。提起案件所需的表格以及关于申请费和费用免除的信息,可在courts.ca.gov/fling 的“提起案件获取”。
法院书记员将盖章并向原告返还提交的表格副本。

第2步:送达表格
18岁或18岁以上者-非原告一向配偶或同居伴侣(称作被告)送达第1步的所有表格及空白《答辩状一婚姻/同居伴侣关系》(表格FL-120),并向法院提交《传票送达证明》(表格FL-115)等送达证明,说明向被告送达的时间和方式。(送达意指‘以适当合法途径给予。”)更多信息参见courts.ca.gov/fling 的“送达第一套法院表格”。
*被告有30日提交和送达《答辩状》。因此,被告开始第4步前必须等待30日。

第3步:披露财务信息
和第1步同时,或者在提交诉状后60日内,原告必须填写这些文件并送达被告:《披露声明》(表格FL-140),《收支声明》(表格FL-150),《资产负债表》(表格FL-142)或《财产声明》(表格FL-160), 以及当事人在披露文件送达前两年内提交的所有纳税申报表。 这些披露文件不会提交给法院。
如果被告提交《答辩状》, 他或她还必须在《答辩状》提交后60日内,完成相同的披露文件并送达原告。
送达披露文件的60日时限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或法院指令予以变更。
原告和被告各向法院提交《送达声明》(表格FL-141),说明己送达披露文件。如果被告未送达披露文件, 原告仍可在没有这些文件的情况下完成案件。

第4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之一终结高婚或合法分居案件
有两种情况,就是被告按时提交答辩状或者被告没有按时提交答辩状: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称作“默认”)
无《答辩状》且无书面协议: 原告在第2步完成后等待30日,制备建议《判决书》(表格FL-180)以及所有其他所需表格。参见courts.ca.gov/truedefaul的“真正默认案件”。
无《答辩状》但有书面协议: 原告在建议《判决书》(表格FL-180)随附签字且公证的协议书以及所有其他所需表格。参见courts.ca.gov.defaultagree的“有书面协议的默认案件”。

被告提交答辩状
有《答辩状》和书面协议: 任何一方提交《到庭、约定和|事人必须参加庭审,让法弃权书》(表格FL-130)与建|官决定问题。参见courts.ca.gov/uncontested“非争议性案件”。
有《答辩状》无但协议: 当事人必须参加庭审,让法官决定问题。参见court.ca.gov/contested的“争议性案件”。

加州法庭的重要注意事项:
最早可从以下三个日期之一 (当中的最早者) 起六个月零一日离婚:

(1) 向被告送达《传票》(表格FL-110)和《诉状》(表格FL-100)之日;

(2) 提交《答辦状》(表格FL-120)之日;

(3) 提交《到庭、约定和弃权书》(表格FL-130)之日。

合法分居没有等待期。在法院就您的案件做出《判决》之前,您不能离婚或合法分居。

如果您需要子女扶养、监护、亲子时间(探视)、配偶或伴侣扶养、限制令或其他问题的法院指令,请提交《指令申请表》(表格FL-300)请求临时指令。更多信息参见:courts.ca.govdivorcerequests的“指令申请表”。

您必须随时将您的邮寄地址或其他联系信息的任何变更情况告知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或他/她的律师提交或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信息变更通知》(表格MC-040),以告知他们您的联系信息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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