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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是什么?

2024-1-11| 发布者:mghrshw

摘要:离婚当中, 财产分配为家庭法中重要的方面。而财产中又分为共同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 而其中个人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不被分配。但是, 婚姻中双方的财产可能均有混合或个人财产在婚姻中产生利润, 那么这些情况下, 我们如 ...

离婚当中, 财产分配为家庭法中重要的方面。而财产中又分为共同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 而其中个人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不被分配。但是, 婚姻中双方的财产可能均有混合或个人财产在婚姻中产生利润, 那么这些情况下, 我们如何界定配偶对于个人财产是否有分配的权利呢?

什么是个人财产?

家庭法典第770条规定:

“(a)已婚人的个人财产包括以下所有财产: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2)婚后通过赠与、遗赠、继承或降临获得的财产。

(3)本节所述财产的租金、收益和利润。

(b)已婚人可以在未得到配偶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自己的个人财产。”

任何可归为共同财产的财产也可以是个人财产。

例如,如果在婚前购买了一栋房子,购买房子的配偶很可能在其中有个人财产权益。

*请注意“个人财产权益”这个词,並不代表房子是那个配偶100%的个人财产*

这是因为在婚前购买房产并不是讨论的终点,而是起点。如果使用共同财产的收入或储蓄来偿还房贷本金,或者使用共同财产的收入或储蓄进行房产改善,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过产权转让,将其他配偶放在产权证书上,所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创造出一个“共同财产权益”。

实际上,没有一种不可调整的规则适用于每种情况。

有时,上述情况可能会产生重大的共同财产权益,有时可能只会产生微不足道的财产权益。

这就是为什么案件的个体事实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加州的个人财产法适用于在婚姻关系期间通过赠与、遗赠、继承或降临获得的财产。

例如,如果妻子的父母赠送她10万美元用于在婚姻关系期间购买房产的首付款,如果后来离婚,妻子可能会拥有最高达10万美元的个人财产权益。

又比如說,妻子的父母为她买下房子,并且房子已完全付清,没有共同财产做出任何贡献。

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可能是妻子100%的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妻子将丈夫放在联名拥有者上,例如将产权登记为联名租赁或其他形式的共同财产,会发生什么?那么问题就变成了妻子是否将其个人财产权益转变为了共同财产权益?

再次强调,这些问题并非黑白分明的问题,多数需要根据情况而定。

个人财产的租金、问题和收益通常是个人财产

例如,如果丈夫在婚前拥有出租房产,并且从该出租房产获得的租金支付了该房产的抵押贷款,并且有一点净利润剩余,那么这个净利润可能是他的个人财产。

收入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如果在分居之后丈夫赚取了收入,那么这些收入可能是丈夫的个人财产,但这个问题也并不简单。

如果这些收入是在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只是在分居后支付,例如通过遣散费或奖励计划?还是这只是在分居后支付的工资和薪水,是为分居后所做的工作而支付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有更好的论据指出这些收入是个人财产。

了解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对于个人财产权益的复杂规则和例外,就像共同财产权益一样多,有经验的家庭法律代表是不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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