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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收入高 可能支付更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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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hrshw 发表于 202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 Fam C §4056,上诉法庭认为,初审法院必须在记录中说对方需支付更高的抚养费的原因,并得出结论为,不能以更高的抚养费将超出儿童的合理需求作理由,而不查明其孩子的最大利益。

以下是一个真实案例:

2006年7月,母亲生下了女儿。父亲是一位高收入人士且本来另有一个家庭,他提出支付母亲和女儿的部分费用,每个月给妈妈 5000 美元。当时收入 1,833 美元的母亲同意了。

直到 2014 年 10 月,她才申请正式的子女抚养费。该请愿书将要求父亲支付 女儿的健康保险和所有课外活动费用。提出申请后,母亲还要求查明父亲几乎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并包括他为他的孩子所支出的学费和医疗保险等。

父亲仅以一份年薪 220 万美元的声明作为回应,并表示根据 Fam C §4057,他可以支付女儿的任何合理需求的子女抚养令。

最终,父亲报告的年薪为 210 万美元,每月租金为2万美元加上其他费用包括杂货、娱乐和孩子的费用,总额超过 4万美元。他提交了一份 DissoMaster (加州抚养费指南) 报告后,其中指出他应支付女儿每月抚养费用约为 11,840 美元。父亲争辩说,每月 11,840 美元超出母亲和女儿的基本需要,他应该免于计算指导性抚养费。在发现父亲是一个非常高的收入者后,初审法院将重点放在母亲的收入和支出上,并得出结论为,根据抚养费指南确实会超过 女儿的基本需要。

法院命令父亲只需要支付低于标准的抚养费。当母亲的律师试图证明母亲和 女儿以前的开支与他们目前的需求无关时,初审法院却让母亲说明该命令如何无法满足她女儿的合理需求。然而,在初审法院的最终命令中,从未给出任何明确的理由说明法院为何不跟随抚养费指南计算。因此,母亲提出上诉。

案件判决书

上诉法院认定原法院未能遵守 Fam C §4056(a),因为原法院没有就他们选择不依照指南计算的原因提供任何口头或书面解释。由于未能遵守有关儿童抚养指南的联邦法律,因此有理由被撤销。法院指出,当涉及像父亲这样的高收入人士时,初审法院不应该根据母亲以前的收入和支出来衡量 女儿的合理需求,而应该根据父亲的可支配收入和生活水平来衡量 女儿 的合理需求。使女儿在母亲的照料、监护和控制下,享有与父亲差不多的生活方式。

最终,上诉法院认为原法院不应该让母亲承担证明抚养费必要性的责任,而应该让父亲承担证明为什么子女抚养费计算没有必要或太过分的责任。

案例中的结论

显然,涉及“高薪人士”的情况并不多见。明确的规则并没有定义高收入者,法院也没有在这里明确定义。但一般情况高薪者每年至少有100万美元的收入。在本案中,法院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由高收入者向法院证明儿童抚养费的标准过高。高收入者有责任证明该指南不公正或不合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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