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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关于 EB1-A 审理时的两阶段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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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hrshw 发表于 2023-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介绍
衡量外籍人士是否符合杰出人才EB1-A移民的要求相对来说是比较严格的。 事实上,美国移民局(USCIS)官员在审理EB1申请案例时,会依照法定标准来评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在移民官眼中,一位合格的外籍人士应当在其专业领域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并且通过大量成就贡献相关的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他/她具备卓越的专业能力,是其领域中少数的顶尖人才之一。

由于EB1法定标准的要求很模糊,对证明材料没有明确的要求,每个外籍人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都不同,移民官对证明材料的判断也不一相同。 因此,在2010年12月22日,美国移民局(USCIS)根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Ninth Circuit)针对Kazarian案的判决发布了一个备忘录,该备忘录为移民官如何评估EB1A和EB1B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供了指导方针,即USCIS审理时两阶段判定标准(Two-Step Analysis)。此后,移民局在审理EB1A,EB1B移民绿卡申请案时,一直采取这个USCIS审理时两阶段判定标准。

移民局(USCIS)关于EB1-A 和EB1-B 审理过程的两阶段判定标准分析
备忘录指明,移民局审判员在评估 EB1-A,EB1-B 和 EB-2 NIW 申请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评估。

第一阶段评估: 个人卓越成就证据

在第一阶段评估时,移民官应该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了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符合移民局规定当中之明确要求。

为了满足EB-1A的法定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两类证明中的一种:要么申请人曾经获得过一次重大国际性知名奖项(例如诺贝尔奖或普利策奖);要么,申请人符合移民法C.F.R. § 204.5(h)(3)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三条。

在第一步中,申请人必须满足一些初步的前提条件,证明自己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继续在美国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并且给美国国家利益带来重大的贡献。如果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并且申请人还获得过国际性的大奖,那么他/她的EB-1A申请基本都能通过。

如果符合基本条件但缺乏国际性的大奖,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满足以下十项要求中的三项来获得杰出人才绿卡。

申请人在其领域内,曾获得稍次于国际公认大奖的国家奖或国际性奖项,以证明自己的杰出成就;
-证据材料中需说明该奖项的评价标准,以及该奖项上有多少位竞争者。提供一封来自于该奖项评委会的证明信说明以上事实即可。

-该奖项必须是国家级别或国际级别的,例如:在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年度无线通信会议上获得马可尼论文奖。

-需要注意的是,在学生级别的比赛上获得的奖项不具备太大的说服力。

申请人拥有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此类专业协会经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为会员;
-非常容易便能获得的普通协会会员资格对于杰出人才签证申请来说几乎没有帮助,因为这类协会并不要求会员拥有杰出的专业成就。以美国癌症协会为例,只需要象征性地缴纳会员费便能成为普通会员,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要求。与之相反,美国国家科学院的外籍院士每年仅挑选18人,某外籍人士要想成为外籍院士,必须因其在独创性研究中取得的杰出成果,方可获得一位现院士的提名。

在专业刊物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报道,或曾有重要媒体报道过申请人以及其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成就(发表文章必须包括标题、日期、作者,必要时应加以翻译);
-新闻网站上有关申请人的专业研究或成就的相关报道文章(如CNN, MSNBC, Yahoo! 等),或专业网站上的文章(如SicenceDaily, NewsRX等)。

-新闻媒体上关于申请人担当行业内某一高水准比赛的评审的报道也可归为此类。不过,担任低层次、地区性的比赛或者跟申请人专业无关的比赛的评委,不具备太大的说服力。

在其领域內,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审,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作为专家,评审过在国际性学术杂志上发表的作品,以及审阅过专业会议的论文,可以归于此类。

-评审的作品的质量和数量,以及该学术杂志的声誉和影响力,都是考量的相关因素。

-还需要提供一封评审确认信,说明为什么申请人被谁选中成为评审。

在科学、教育、艺术、体育、商业领域內,曾经作出过独创性的、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一般来说,说明这一项的最有效的材料是来自于相关领域专家的推荐信。在信中,推荐人需要说明自己是如何运用申请人的研究成果,或者如何受到申请人研究的影响的。

-专利也满足这一标准。但请注意,只有被认证过的专利,或者对相关领域有重大影响力的专利才具备说服力,例如:专利被广泛采用,或者专利已授权给商业使用。

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发表论文的数量没有最低规定,移民局会对每个案例进行个案审查,当然,高质量的少数论文比低质量的多数论文更加具备说服力。

-论文被他人引用的次数同样也是考量的因素之一。

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他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这条标准一般适用于艺术领域的杰出人才,曾公开展示过他/她的作品);
在有名的机构、重要专业组织、团体担任主要领导或其它关键职务;
-证明材料一般是证明信的形式,以及其它描述申请人职务重要性的文件。还需要有这个机构、专业组织、团体的信息和声誉的相关说明。

在相关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它同行;
-一般来说,年薪等于或高于一百万美金便能符合这一标准。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一般适用于歌手、表演艺术家、音乐家、电影演员等);
-证明材料包括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的销售量等。

如果申请人在上述十条要求中只符合一至两条,那么申请人的申请很有可能被拒绝。不过,如果申请人能够满足三条或三条以上标准,便能够进入第二步的审查,移民局将在这一步作出是否批准的最终决定。

第二阶段评估: 最终整体评估

移民局重新调整了EB-1A案例审理过程的步骤,当移民官确定申请人已经满足第一步的要求后,就会进入到审核的第二阶段。在进入第二阶段的审核中,移民局官员会开始一一检视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权衡考虑全部证据与法律标准的规定,并就整体表现来做出最终裁决。也就是说,在满足第一步的标准后,移民局还要对申请人的证明材料进行整体评估,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高标准。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在批准或拒绝EB-1A的申请上,移民局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使申请人成功满足了第一步中三条及以上要求,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证签证申请一定能够通过。

在第一阶段时,官员并不会仔细审查这些证据的内容,只会决定这些证据是否有足够的份量获得进一步考虑。进入到审核的第二阶段,证据的质量就十分重要。假设申请者提出曾参与评审他人作品或研究成果的记录,则参与自己所属机构之外的评审工作就会比内部的评审要有说服力,此外,发表文章的引用记录也常被官员用来检视申请人的资格。

在第二步的审查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在整体上证明他/她:

在自身领域中获得很高成就,得到国内或国际的广泛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认可必须具备现时性,即在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时候仍存在。曾经拥有杰出的才能或获得很高的成就,但现在已经无法维持那种成就水平的申请人通常无法通过第二步的审查。

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这说明申请人是其领域中少数的顶尖人才之一。
由于上述审查标准和过程,移民官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在第一步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移民官仍然可能签发拒绝裁决。这是由于在第二阶段审查时,移民官通常是依照自己的经验来分析并做出裁判。这样难以标准化的审核过程,常常造成EB1申请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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