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籍工作者可以自行申请EB-1C吗?
答:不行。EB-1C申请必须由雇佣该外籍工作者的美国公司出面担保提交。换句话说,外籍雇员是EB-1C申请的受益人。
问:EB-1C还需要美国雇主出面申请劳工证吗?
答:不需要。EB-1类别下的所有申请都无需办理劳工证,包括EB-1A和EB-1B。 但申请EB-1C需要雇主支持和永久性工作承诺。
问:提交申请的雇主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答:首先,必须为美国公司,并且需要证明该雇主有工资支付能力;其次,该美国公司必须与该外籍工作者工作的美国境外公司是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关系;最后,美国公司必须至少在美国正常运营(doing business)一年才有资格提交申请。
问: “正常运营”(doing business)是指什么?
答:指雇主公司通过其境内外公司固定的、系统的、连续的提供商品和/或服务,而不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
问:美国公司如何为其外籍经理或高管人员申请永久居住权呢?
答:同其他移民申请一样,EB-1C申请下想要获得永久居住权有两种方式:1)如果外籍工作者在美国境内,可以通过提交I-485表格进行身份调整;2)如果外籍工作者在美国境外,可以在美国境外的领事馆进行移民签证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来获得永久居住权。 美国雇主需向移民局提交以下材料:
I-140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请表
证明信,即证明该外籍工作者将会在美国继续在该雇主公司担任经理/高管一职;
关于雇主和受益人双方都满足EB-1C条件的证明材料;
在I-140申请被批准后,该外籍受益者在境内可以提交I-485表格进行身份调整,在境外则可以通过领馆进行领事处理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得到永久居住权。
问:美国雇主需要如何证明自己满足了申请EB-1C的基本条件?
答:美国雇主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年度报告、联邦税务申报或审计财政报告的复印件,以证明其工资支付能力;
证明信,内容包括:
受益人即将到美国工作的公司和其之前在美国境外工作的跨国公司是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合格关系;
美国公司已经正常运营至少一年了。
问:受益人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答:移民局规定,跨国公司经理/高管人员必须满足:
在过去三年中,必须在该美国公司的境外跨国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且
她/他必须在此境外公司从事经理/高管工作,并且该美国公司必须是其境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问:美国公司怎样证明受益人满足移民上述基本条件呢?
答:美国公司需提交以下材料以证明:
在提交申请之前的过去三年中,受益人已在其境外公司工作了至少一年;且
受益人在其境外公司从事经理/高管工作,并且该美国公司必须是境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问:跨国公司经理/高管人员的直系亲属(比如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通过EB-1C来获得美国永久居住权吗?如果可以,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什么时候提交?
答:可以。该受益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都可在受益人提交I-140和I-485表格的同时(或之后),通过提交I-485身份调整,I-131回美证,和I-765工作许可来获取美国永久居住权。
如果这些直系亲属选择在受益人提交I-485后提出以上申请,那么他们的申请就必须等到受益人收到移民局发出的I-797批准通知书才能提出了,而且在申请的时候还需准备一份受益人的I-797批准通知复印件,该复印件会帮助移民官将受益人的申请与直系亲属的申请尽快联系起来,从而缩短直系亲属申请的处理时间,使其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美国合法永久居留身份。
问:EB-1C对受益人的“高管能力”有什么要求?
答:高管职责主要包括:
指导公司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
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目标和政策;
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决权;
只接受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性监督或指导。
问:EB-1C对受益人的“经理能力”有什么要求?
答:经理职责主要包括: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分支、职能等;
监管控制公司内部其他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或是管理某特定职能;
拥有人事任免权力,如雇佣,解雇,或是建议升迁等权利,及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
进行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
问:“跨国公司”指什么?
答:跨国公司指在两国或多国境内运营的合格的经济实体、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而其中一国必须是美国,也就是说,在美国有一个公司,而这个美国公司就是出面担保,递交EB-1C申请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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