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移民法中重审(Motion to Reopen)是指请求原来审查该申请的官员基于新事实/情况来进行重新审理。移民局要求申请重审的请求中申请人或代理律师必须指出新的事实证据以及基于新事实提交宣誓书(affidavits)或其他证明文件。
移民局官网上有指明如果是因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件(request for evidence,RFE)或没有及时回应否决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等情况导致的案件撤销或被拒,如果申请人或代理律师可以证明以下情况,则可以请求该官员进行重审:
1. 要求补充的证据材料不是重要的;
2. 要求提供的证据证明已经在申请中提交;
3. 补件通知没有发到登记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