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定罪的规则要严格得多,以下是《家庭法》第4324.5条例的内容:
(a) 在任何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中,如果一方配偶对另一方配偶犯有暴力性重罪或家庭暴力重罪,并在定罪后五年内或任何时间提出解除婚姻申请, 羁押、缓刑、假释期间,适用下列规定:
(1) 禁止受伤配偶向被定罪配偶提供配偶赡养费。
(2) 如果经济情况允许,法院应下令从共同财产中支付律师费和双方产生的费用。 受伤配偶不得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被定罪配偶的任何律师费。
(3) 根据受伤配偶的要求,第 70 条中定义的分居日期应为导致定罪的事件发生的日期,或者如果法院认为有理由提前分居的情况,则应更早。
(4)受伤配偶有权获得其100%的共同财产权益的退休金和养老金福利。
(b) 本节中使用的定义如下:
(1) “家庭暴力重罪”是指第 6203 条所述的虐待行为重罪,由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
(2) “受害配偶”是指因暴力性重罪或家庭暴力重罪而另一方被定罪的配偶。
(3) “暴力性重罪”是指《刑法典》第 667.5 条第 (c) 款第 (3)、(4)、(5)、(11) 和 (18) 款所述的犯罪行为。
(c) 如果被定罪配偶提供了被定罪配偶作为暴力性犯罪受害者的历史记录证据,如本节第 (3)、(4)、(5)、(11) 和(18) 段所述 (c) 刑法典第 667.5 条的规定,或第 6211 条定义的家庭暴力,由另一方配偶实施,法院可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裁定第(1) 款中的一项或多项 (a) 款至 (4) 款(含)不适用。
(d) 添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做的修改仅适用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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