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罪行没有被定罪,但并不代表法庭不考虑家庭暴力的问题。只要有任何家庭暴力的书面证据,法庭都应作考虑。以下是《加州家庭法》第4320(i)条例规定:
“(i) 第 6211 条中定义的双方之间或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子女实施的任何家庭暴力历史的所有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考虑:
(1) 不争辩的抗辩。
(2) 受赡养方对赡养方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精神困扰的。
(3) 受赡养方有对赡养方施暴的历史。
(4) 根据第 6340 条在听证会后发布保护令。
(5) 法院在离婚、分居或子女监护诉讼或第 10 节(从第 6200 条开始)下的其他诉讼未决期间裁定配偶犯有家庭暴力。”
以上提及的条例都适用于临时配偶赡养费和最终的法庭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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