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接办离婚案件多年,最近几年发觉婚前协议书在华人社会比以前普及。要求笔者起草婚前协议书的客户大部分以下几类:
1)父母要求子女在婚前与未来女婿/儿媳妇签这婚前协议书,保障自己给予子女的财产不会在离婚时落入对方手裡。
2)曾经结婚或未婚人士用婚前协议书来保障自己的财富及收入不会在离婚时被另一半瓜分。
3)美国公民与外国人士结婚前,要求对方签订婚前协议书。
加州离婚法规定,夫妇婚后拥有的财产及收入属于共有财产,离婚时必须共同平分。至于婚前财产,若在婚后仍需投资时间或金钱,对方可享有部分权盖。举例来说,丈夫婚前购置物业,婚后的房贷供款属共有财产;若此物业在离婚时已升值了,部分的升值亦属共有财产。至于收入,离婚时收入低的一方有权向收入高的一方要求赡养费。结婚年期愈长,双方收入差异愈大,赡养费的款项及期限会愈可观。
婚前协议书的目的就是双方同意不以加州离婚法来处理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及赡养费问题,而以双方订定的协议来处理。
婚前协议时的条款,一般包括以下重点:
1) 婚前财产属个人拥有。 2) 婚前财产,即使婚后需要投资时间及金钱,仍属个人拥有。 3) 双方在婚后的财产及收入属个人拥有。 4) 婚后的家庭开支如何处理 5) 婚后的共同投资如何处理 6) 离婚时的赡养费如何处理 7) 除非对方订了遗嘱双方无权以配偶身份来承继对方的财产 8) 结婚礼物及婚姻期间互赠礼物如何处理
至于子女的生活费,加州法例不容许婚前协议书规限双方的责任。 婚前协议书,必须给予对方起码七天的时间查阅及考虑。由于婚前协议书是改变加州常规来处理离婚时的财产及收入分配,双方最好有律师代表,加强协议书的认受性及有效性。尤其对方对加州法律的认知度不多,例如新移民,英语水平不高,将来有争议时对方可以用不懂法律,英语,又没有律师代表为由要求推翻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