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常见的“家庭暴力”罪行包括:殴打、虐待、威胁和疏忽,其中一些罪名属于轻罪,其它的属于重罪。但是这些罪行中的大部分属于加州“摇摆”罪行,即可定为轻罪或者重罪,这主要取决于:
罪犯作案的情节;
受害者受伤的严重性;
被告的犯罪记录。
以下是加州刑法典最常见的家暴罪行:
刑法典273.5:对配偶或同居者的身体伤害罪
加州刑法典第273.5条规定,对伴侣造成“身体伤害”,哪怕是轻微的伤害,都是非法的。第273.5条属于重罪,初犯的惩罚范围可能从1-4年监狱服刑。
刑法典243(e)(1):家庭殴打罪
加州刑法典第243(e)(1)规定,对亲密伴侣施加暴力或暴力行为属于轻罪。与刑法典第273.5条不同,本条定罪不要求受害者有明显的身体伤痕。家庭殴打属于轻罪。惩罚包括:罚款至$2,000美金,并/或长达一年的监狱服刑。
刑法典273d:虐待儿童罪
加州刑法典第273d规定,体罚儿童或者伤害儿童为犯罪。在加州,除合理的家庭教育轻微打骂(打屁股)之外,有意或者无意对儿童进行任何体罚,残忍的或者造成伤害的惩罚都被视为虐待儿童。虐待儿童罪的初犯,惩罚量刑可为1-3年监狱服刑。
刑法典273a: 危害儿童罪
加州刑法典273a规定故意允许照料孩子导致以下情况时属于犯罪:
遭受伤害,或者危及孩子的安全或健康。
例如:一个妈妈允许她的男友打她六岁的孩子,或者父母在其孩子住处吸食危害身体的毒品。
危害儿童罪是轻罪,惩罚为6个月监狱服刑,除诶孩子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罪名可为重罪,1年以上监狱服刑。
刑法典270:疏忽儿童/未能提供照料
加州刑法典第270条规定,父母故意或疏忽不向她/他的幼儿提供必要的照料(例如食物,住所,医疗等)这类行为定为犯罪。疏忽儿童罪是轻罪。惩罚最高至$2,000美金,和/或长达1年的监狱服刑。
刑法典368:虐待老人罪
刑法典368条规定对65岁及以上的老人施加以下任何行为即构成虐待老人罪(可为轻罪或重罪):
身体虐待
精神虐待
疏忽(照料,提供饮食,住处,医疗等)
危害老人,或者
财务欺诈
虐待老人罪为轻罪时,惩罚最高至监禁1年。情节特别严重,恶劣的,将以重罪审判,惩罚为监狱服刑高达4年。
刑法典422条:刑事威胁罪
加州刑事威胁罪,规定威胁程度要导致严重伤害到某人,此罪名可为轻罪或重罪。轻罪最高服刑一年,重罪需服刑高达4年。
刑法典646条:非法跟踪罪
加州刑法典第646.9条, 禁止某人跟踪/纠缠,以构成对他人的骚扰或威胁,导致受害者担心自己安全或家人的安全。根据被告的犯罪历史,此罪名可为轻罪,或重罪。惩罚为1-3年监狱服刑。
刑法典591条:损坏电话线或抢夺手机
加州刑法典第591条,规定有意切断或者损坏电话线或电话设备是犯罪。例如一个家庭虐待者阻止受害人拨打电话。此罪名可为轻罪,或重罪。如果判重罪,惩罚包括高达$10,000美金的罚金,和/或长达3年的监狱服刑。
刑法典601条:非法入侵(私人领地)罪
非法入侵罪规定,如果被告:
刑事威胁另一个人,并且
在30天内,进入受害者家中或其工作场所进行骚扰,威胁。
非法入侵可判轻罪或重罪。重罪惩罚可包括长达3年的监禁。
刑法典647(j)(4)条:恶意发送伴侣色情照片罪
加州刑法典第647(j)(4)条 规定以下情况构成“色情复仇”,当某人:
故意散布他人(例如前女友前妻)的色情裸露照片,
意图引起该人的情绪困扰。
发布照片者可获刑罚$1,000美金罚金,和长达1年的监狱服刑。
刑法典653.2条: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害信息
加州刑法典第653.2条,规定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的有害信息,是一种较新的轻罪,也称为“间接电子骚扰”,它包括:
发布或者通过邮件发送关于某人的有害信息,
意图是使广大网友攻击,骚扰,诋毁某人。
在家庭纠纷中,当一方通过网络向另一方复仇时,通常会被指控为触犯了刑法典第653.2条。
惩罚可以是高达$1,000美金的罚金,和/或长达1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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