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第15条,保护令是可以由申请人向法院声请撤销的。
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第15条(通常保护令之效力)
通常保护令之有效期间为二年以下,自核发时起生效。
通常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得依当事人或被害人之声请撤销、变更或延长之。延长保护令之声请,每次延长期间为二年以下。
检察官、警察机关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为前项延长保护令之声请。
通常保护令所定之命令,于期间届满前经法院另为裁判确定者,该命令失其效力。
保护令是可以由申请人向法院声请撤销的,不过由于一般人对于家庭暴力会有一种迷思,那就是家庭暴力不会常常发生,即使偶而发生也不会恶化,其实在现实的生活中,若暴力行为一而再、再而三的上演,就要正视这个问题,既然申请了保护令,就不要去随意撤销保护令,毕竟这是最起码的法律保障,免得像许多当事人一样撤销不久之后,又再一次申请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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