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规划的手段多种多样,每一套遗产规划又通常结合多种手段,这就需要律师根据特殊需求和具体情况为您量身定制一套最符合您意愿的遗产规划。
具体来讲,常见的遗产规划手段有以下几种:
(1) 遗嘱 (wills)
所谓遗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做出明确的指示:在他/她百年之后,谁将继承什么财产。遗嘱通常还会指派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以及遗嘱执行人(executor)。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您的亲属,也可以是律师,或者任何您信任并有能力安排您身后事宜的成年人。在立遗嘱人在世时,遗嘱并不生效,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执行人把遗嘱送到遗产认证和家事法院(Probate and Family Court)进行认证, 如果法院认定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最终遗嘱,那么遗嘱执行人将按照该遗嘱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分割。
遗嘱是最基本,也是最常规的遗产规划手段。遗嘱可以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对遗产作出安排。如果您没有遗嘱,法院会指派一名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按照州继承法的规定来分割您的遗产。然而,法院指派的人不一定是您信任的人,州继承法的分割方式不一定是您期望的分割方式,最终的受益人也不一定是您中意的受益人。所以,为确保您的财产按照您的意愿传继给您指定的受益人,遗嘱是不可或缺的一项规划手段。
(2) 信托(trusts)
在美国,信托是除遗嘱外最为盛行的遗产规划手段。在很多方面,信托甚至优于遗嘱。遗憾的是,国人对信托的了解普遍比较匮乏,所以用得也比较少。在阅读完下文后,希望您能对信托有一个进一步的了解,并考虑通过建立信托来优化您的遗产规划。
信托,trust,涉及三方,信托设立人(settlor),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信托设立人(settlor)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虽然在法律上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但受信托文书的约束,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对该财产进行持有并管理,并按照信托文书的指示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设立人本人,也可以是配偶,亲属,朋友,律师,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信托设立文书可以具体规定受托人应该如何管理该财产,如何将该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遗产规划中最常用到的信托模式是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又称 inter vivo trust, 或者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trust)。生前信托的最大特点就是信托设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对其进行修改,甚至撤销并收回信托财产。由于信托设立人可以对生前信托做任意修改或撤销,在债权人保护以及遗产税的计算上,可撤销信托财产依旧视为设立人的私人财产。举个例子,信托设立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信托财产来抵偿信托设立人的债务。与生前信托相对的是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顾名思义,不可撤销信托不可以被更改或撤销。不可撤销信托财产不再视为设立人的个人财产:比如在计算遗产税时,信托设立人的遗产总值不包括任何在不可撤销信托下的财产。
相对于遗嘱而言,信托有以下几大优势:
• 生前有效。信托在信托文书签署,且信托财产转移之时即生效。而遗嘱只在遗嘱设立人死亡之时生效。当某人由于意外或疾病陷入植物人状态时,其遗嘱并不生效,如果他设立了信托,信托文书又规定一旦信托设立人永久陷入昏迷状态,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那么,尽管其遗嘱并不生效,但受托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书的内容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 避免遗产认证程序。信托文书作为一份合同,受合同法的管辖。按照合同法规定,信托财产将按照信托文书的内容分配给受益人。所以信托下的财产并不属于认证财产(probate estate),无需经过繁琐的遗产认证程序,因而节省在认证上花费的时间和金钱。
• 减少遗产税。如前所述,不可撤销信托下的财产在计算信托设立人遗产时将被刨除,从而降低其遗产总值和相应的遗产税。
• 私密性。遗嘱在遗嘱设立人死亡后生效,遗嘱执行人需要向遗产和家事法院(Probate & Family Court )备案该遗嘱,自此遗嘱便成为公开文书,任何有法律资格(standing)的人可以要求公开遗嘱内容,并质疑其有效性。而信托文书作为合同则属于不公开文书(private document),只有相关主体(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权知晓其内容。
如果您对信托还有疑问,您可以向律师咨询。律师会按照您的具体情况,协助您设计一套信托模式,并回答您的各类问题,比如如何选择受托人,如何转移财产,如何将财产传继给受益人等。
(3) 授权书 (Power of Attorney)和持久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是一份法律文书,在这份法律文书中您授予代理人(the agent)代表您处理经济及法律事宜的权利。 授权代理人处理您的事务并不意味着您放弃自行处理事务的权利。不但如此,您还有权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以任何理由撤销授权。
在麻州,授权书分为两种,一种是全权授权,一种是有限授权。顾名思义,代理人在全权授权下,可以代表授权人处理其一切经济事务;有限授权的代理人则只能代表授权人处理有限授权书中明确列举的经济事务,其他事务代理人无权处理。然而,普通的授权书在授权人丧失行为能力之时便失去法律效力。要想代理人在授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后持续拥有代理权,授权人需要立一份持久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持久授权书在本质上与一般授权书并无大异,唯一的区别就是在授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后,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否持续。签署持久法律授权书对遗产规划的意义在于,如果授权人遭遇意外,或者由于疾病不能亲自处理自己的经济和法律事宜,代理人依旧有权代表授权人处理相关事宜。
(4) 医疗护理授权书 (health care proxy)
医疗护理授权书同样也是一种法律文书,在这份法律文书中,您可以授权代理人在您由于任何原因无法亲自决定相关医疗护理决定时,代理人有权代表您的意愿为您做相关决定。类似于授权书,医疗护理授权书也分为全权授权,和有限授权。与授权书不同的是,医疗护理授权书并不是在签署时生效,而是在您的医生以书面证明的方式宣告您丧失自行决定能力后生效,代理人自此可以按照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实行其代理权。举个例子:如果授权人由于疾病或意外陷入植物人状态,或丧失神智判断能力,医疗护理代理人可以代表授权人与医生探讨治疗方案,并按照授权人意愿接受或拒绝治疗。
(5) 生前遗嘱 (living will)
生前遗嘱的目的是在立遗嘱人永久丧失行为能力 (比如陷入植物人状态)后,医护人员可以按照立遗嘱人在生前遗嘱中所陈述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对立遗嘱人实行维系治疗,或实行何种治疗。生前遗嘱与医疗代理授权书的目的和内容非常相似,但麻州并没有正式承认生前遗嘱的有效性。虽然医护人员和法院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执行生前遗嘱,但他们往往会参照生前遗嘱的内容,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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