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包括还在按揭期间的,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家庭拥有自己的住房,这个比例最近20年变化不大,2004-2005年间曾经达到甚至略微超过69%,最近两三年则在63~64%之间徘徊。换句话说,也就是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家庭住房是租来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房东可以终止租约将房客撵走,房客又有什么权利继续居住下去呢?今天我们谈的是一般性的出租房屋,下次再介绍与享受政府补贴的租客有关的类似问题。
在美国,一些涉及种族歧视或弱势群体的住房规范有联邦统一制定的法规,而一般性的房东房客租赁关系由州或者县一级的法律管辖,它们在规范房东房客的关系上,有许多类似的基本条款。
统计数据显示,当房东与房客发生纠纷而诉诸法律的时候,虽然多数情况下是房东胜诉,但是如果有下面的情况发生,则房东无权将房客赶走。
首先,联邦的公平住房法(Federal Fair Housing Act)规定,房东不能出于种族、肤色、信仰、年龄、性别、出生国别、家庭类型和残障与否等原因对租客歧视,有些州在这些方面有比联邦法律更严格的法规。
比如,如果一个出租社区的大多数租客信仰基督教,年底会悬挂放置各种圣诞灯饰,单有一户摆放了象征犹太教的七支蜡烛的灯台,房东不能因此而解除与该租户的租约。又如一对夫妇入住之后不久就怀孕生子,房东通常也不能以婴儿日夜啼哭妨碍其他租客为由,将这家人撵走。
还有,房东不能出于报复心理赶走房客。在租约有效期间,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房客对房屋状况等向房东提出过抱怨,引起房东不悦,而找出种种理由要把房客撵走。比方说,房客入住之后,发现因为房顶漏雨,造成屋内某个角落生霉,因此报告了地方政府的卫生部门;又如在寒冬季节,联排公寓的房东没有及时在屋前人行道上撒盐,以致房客滑倒受伤,并且向房东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更多的是,房客发现屋内的上下水或其他设施有故障,向房东提出之后没有得到回应,自己找来维修工修理,并将费用从租金中扣除等。
在出现此类问题的三五个月或半年之内,包括在租约的无异议按月续租期间,如果房东想要撵走房客,房客可以提告房东是出于报复心理要终止租约,而且基本上会赢得官司。
如果房客没有按时全额缴纳房租,房东是否一定有权将房客赶走呢?结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肯定的,但是也有例外。例如如果在租约中规定水电费全包,但是房东却没有及时缴纳水电费,房客不得不自己缴费以免断水断电,因而在房租中加以扣除甚至暂时拒交房租。这时,房东不能以房客没有及时或全额缴纳房租为由终止租约。
更极端的情况是,房东出于某种原因,处心积虑想要撵走房客,故意断水断电,给房客继续居住造成严重的安全问题,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在这种情况下,房东不但无权把拒付房租的房客赶走,而且可能面临刑事起诉。
有的州或县,还规定某些类型的租客是受保护的人群,例如一定岁数以上的老人,不能因为他们没有按时缴纳房租加以驱离。有的地方则规定,居住一定年限例如10年以上的老住户,房东不能因为房租缴纳出现问题而解除与他们的租约。对于此类问题,我们也将纳入续篇,即与低收入人群的租赁关系一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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