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很多场合美国的贸易制裁和出口管制经常并称,但是从针对对象、管制范围、管理部门等多个方面而言,贸易制裁和出口管制存在着诸多不同。大致差异可见下列表格:
一般而言,由于管制范围的不同,出口管制与贸易制裁的管理是相互平行的,比如对古巴出口管制物项,需要申请BIS基于出口管制的许可证,但如果相关交易还涉及贸易制裁对金融服务、旅行等方面的贸易制裁许可证要求时,还需另行向OFAC进行申请贸易制裁相关的许可证。 但是,在伊朗制裁和出口管制相关领域,根据《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下称“EAR”)第746.7条的规定,BIS授权OFAC就ITSR项下相关禁运货物的交易出具许可证,而BIS不再另行出具出口许可证。同时,根据EAR746.7条(e)项的规定,在伊朗相关交易中,如果未向OFAC申请许可证,将被视为同时违反EAR和ITSR的相关管制规定,将会同时受到BIS和OFAC的处罚。而这是在涉及伊朗交易的相关处罚中,中国企业经常面临的情况。去年烟台某石油公司即因此向OFAC和BIS分别支付了277万美元和6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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