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OFAC 于2014年8月13日公布的《关于资产和资产利益被冻结人员所持有实体的调整指南》,美国在贸易制裁执法中首次引入了50%规则,即:即使交易对象并未被列入制裁清单内,但只要该交易对象超过50%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为制裁清单内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那么与该交易对象的交易视同于制裁清单内实体进行,未经OFAC同意,不得进行。
除50%规则以外,针对伊朗的贸易制裁,根据OFAC在2013年1月10日公布的《利用交易行和贸易公司逃避美国对伊朗制裁的建议》[6],通过设在第三国的交易行或贸易公司作为资金传输渠道,为伊朗提供资金传输的行为,也将被视为规避美国对伊朗制裁的禁止行为,而受到美国贸易制裁法规的规制。就这一问题,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局(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下称“FinCEN”)于2018年10月11日特别公布了《关于伊朗政权利用金融系统的违法和恶意行为和尝试的建议》[7],具体列举了伊朗利用位于第三国的壳公司或贸易公司进行规避美国对伊朗贸易和经济制裁的案例。
因此,即使和非制裁清单内的交易对象进行交易,即使其并未列入制裁清单甚至并非位于受制裁地区,仍需对其实际控制人和及幕后最终用户的身份和情况进行确认,以规避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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