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建在1996年以前的房子的出租单位都被正当理由逐出规定(EE提案)保护,但以下情形下的房屋不被保护:
房主已经通过埃利斯法案把租赁单位收回,但是租客因为延期仍住在该单位
原租客是老人或者残疾人,房主想把这个单位自用或给亲戚住,并且自己或者亲戚是老人或残疾人。
租赁单位被政府机构要求腾出并退出租赁。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可以获得安置费。并且将来如果该租赁单位回到租赁市场,租客有权利以相同的价格租住这个单位。
房主想对租赁单位进行该单位空置时才能进行的装修。在这种情况下,租客有权利在这个单位装修完毕变成可供租赁时,以相同的价格租回这个单位。
11个房东可以逼迁的合法原因:
租客没付租金;
租客在收到业主的书面通知要求停止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但仍然继续有关行为;
当旧的租赁合同到期以后,租客拒绝续签租赁合同;
租客损坏了租赁单位并且在书面提醒后还拒付赔款或者拒绝停止损坏;
在书面提醒后租客仍然打扰其他租客;
租客用居住单位做一些非法行为(例如贩卖毒品);
在房主24小时前提醒需要进入单位并提供适当理由之后,租客仍然拒绝让房东进入房间;
在租赁合同允许的条件下房主想把房屋自住;
房主或者房主的亲戚想搬回到租赁单位作为自用。但是如果租客60岁以上,残疾,或者病得很重并且在这个租赁单位住了至少5年,这一条理由就不是合理的逼迁;
房主想通过埃利斯法案把租赁单位从市场收回;
房主想要装修租房单位,但因为有住客在内,工程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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