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探亲假或病假的雇员有权在休假后回到相同或同等的职位。
在一些情况下除外,例如即使雇员没有休病假,也可能因裁员 (layoff) 而被解雇。但雇主不得将员工申请的家庭假期或病假作为裁员决定中的“负面因素” (negative factor)。
参加由雇主提供的团体健康保险 (group health plan) 的雇员,在请家庭假或病假期间,有权继续使用该保险。
请探亲假或病假的雇员有权继续累积工作年资 (accrue senority),并参加雇员福利计划(如人寿和残疾保险及养恤金计划),其程度与因任何其他原因而请假的雇员相同。
有权休假的员工有权一次申请他们需要的12周假期,或者也可以休更短的假,累计达12周。
因自身健康原因需要12周以上休假的雇员,可有权享受额外的病假,作为对其伤病的合理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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