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的描述性正当使用。商标的描述性正当使用抗辩
(“descriptive”or“classic”fair use)规定在美国《兰哈姆法》第33条(b)款,构成商标的描述性使用抗辩需要满足3个条件:
a. 商标并没有用于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b. 描述性使用,即使用商标的原意;
c.使用是善意的。
(2)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nominative fair use)则是指商标使用人虽然使用了商标,也使用商标指示了商品,但这种使用仅仅只是为了指示特定商标商品的某些性质,譬如在广告中将自己的商品与某一特定品牌商品进行比较,即构成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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