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体属于英美法系,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法律来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成文法+判例法
美国各知识产权法几乎都是判例法和成文法并重的“混合体制”。其中,主体部分是判例法,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的;
实行“遵循先例”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享有司法审判权,而且享有司法解释权以及由“遵循先例”所决定的实际上的立法权;在审判风格上,同样采用归纳法推理方式;
法律解释的灵活性
美国法院对先例、对制定法条文都享有司法解释的权力,这种解释往往造成判例规则和制定法条文含义的极大伸缩性。
目前美国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有《美国专利法》、《美国商标法》、《美国版权法》、《统一商业秘密法》、《反垄断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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