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比较强的,具备如下特点:
知识产权法律完备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法律体系上属于普通法系,立法体例传统上以判例法为主;在现代立法过程中,成文法规定逐步增多,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体、以判例法为补充的局面。美国的知识产权成文法包括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联邦议会制定了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贸易法等,各州也大多制定了自己的商标、版权法律。在判例上,也包括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判例。对于法院判例,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法院判例,美国法院秉承普通法系的传统,适用遵守先例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完善
在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中,除了有民事和刑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美国还有比较有特色的行政保护,即337调查程序,另外展会和海关也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与司法程序相辅相成,形成一套完备的保护体系。
惩罚力度大
美国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的行为打击力度较大,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如美国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包括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故意侵权,是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提高到最高3倍,由法官根据侵权情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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