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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离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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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hrshw 发表于 20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州离婚可分为简易型离婚(Summery Dissolution Procedure)与一般离婚(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两大类,而一般离婚又可再分为「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与「争议性离婚(Contested Divorce)」。

1. 简易型离婚(Summery Dissolution Procedure)

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无须经过法庭审理即可获得离婚判决的法定进程。

优点:经济便捷。
限制:加州申请简易型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婚未满5年。
2)无子女或收养的未成年子女,且在递交离婚诉讼书日无怀孕。
3)双方均同意放弃对配偶请求抚养费的权益。
4)双方均无房地产。
5)离婚理由是不可调和的分歧。
6)双方在婚姻期间的未偿还债务不超过$ 6,000(不含汽车)。
7)夫妻共同财产不超过$ 38,000(不含汽车)。
8)双方的个人财产不超过$ 38,000(不含汽车)。
9)过去6个月其中一方住在加州,且在受理离婚案件的当地郡县(County)住满3个月。

所需文档简单,法院不需开庭,双方也无需去法院作证或调解。
可在加州法院的网站下载表格自助办理。

2. 一般离婚(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

若不符简易型离婚条件,或双方对离婚无法达成一致,需进行法庭审理才可获得最终离婚判决的法定进程则为一般离婚,包含两大类:

协议离婚 (Uncontested Dissolution)
若双方对离婚相关问题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监护、赡养费等,皆无异议或最终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为协议离婚。
若答辩人在接收到送达的传票后,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答辩书,也没出席法院听证,即属缺席离婚,该进程也是协议离婚进程。
与争议性离婚相比,协议离婚能节省双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针对解决相关议题也有较多自主权。

争议离婚(Contested Divorce)
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为争议离婚(又称诉讼离婚),意味须经过法庭审理,法官会针对每个问题作裁决。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并送达给配偶传票和离婚申请后,若对方在30天的法定期间内向法院递交答辩书,针对离婚申请提出异议,亦为争议离婚。
耗损较多时间、精力与金钱,需要参加法庭听证审理、雇请律师,争议较大的甚至会拖上好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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