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调查取证(Discovery)
1.1 双方律师会对构成案件的人证、物证等信息进行审查。
1.2 调查取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法院可以指示律师对证人进行庭外录证,交换与案件争议有关的文件,力图达成和解。如果和解未能成功,律师可以在第二阶段收集关于损害赔偿的信息。
2. 日程安排(Scheduling)
2.1 通常情况下,一旦切实可行,在被告应诉后的60天内和起诉状送达被告后的90天内,法院必须作出该民事诉讼日常安排的命令。
2.2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律师或未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本人至少参加一次审前的日程安排会议。
3. 动议(Motion)
3.1 除了第(三)部分选择通过提出动议(motion)来回应起诉状的选择权外,被告也可以提出与诉讼文书或当事人有关的程序性动议。
3.2 随着调查取证程序的推进,当事人可以提出调查取证程序的动议。
3.3 在案件审前阶段,经常会有当事人提出简易判决的动议。
3.4 动议一旦被提出,法院的书记员将会记载在备审案件目录表中,并确定相应的回应日期。美国有些州的民事诉讼规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在动议提交后的特定时间内提交回应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4. 最终的审前会议(The Final Pretrial Conference)
4.1 根据《美国民事诉讼规则》,最终的审前会议将根据具体情形,在接近庭审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并要求各方当事人至少一名律师或未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本人参加。
4.2 最终的审前会议(the final pretrial conference)上,当事人会准备一份庭审计划。法官会在一些没有争议的分歧点上,要求双方律师达成有拘束力的协定。
4.3 法院还可以在会议上要求律师交换证人和证物的名册。为了使得庭审更加有效率,法官还可以限定各方当事人陈述案件和询问当事人证人的时间数量,解决对证物可采性的异议。
4.4 在最终的审前会议结束之时,法院发出的会议期间形成的全部决定,包括庭审期和对争议事项的裁断的有拘束力的审前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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