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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的常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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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hrshw 发表于 202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常,当初审法院法官针对诉讼各方的一切诉讼请求作出最终判决后,无论该案件属于联邦法院或州法院管辖,各方在一般情况下均有权就法院的任何一项最终判决提出上诉。由于诉讼各方均有权提起上诉,且法院对不同问题的裁决往往有利于不同的当事方,因此上诉通常涉及不同当事方争议的多个问题。

在法院对诉讼中的所有诉讼请求作出裁决之前,一方可通过所谓的中间上诉对其持有异议的判决提出上诉。当事人并非当然享有该等上诉权利,进行该等上诉需要初审法院批准。不同法院关于提起中间上诉的具体要求各有差异,联邦地区法院一般对此有三项要求。首先,案件的判决结果取决于被上诉的问题;其次,被上诉的问题与案件的重大实体问题相关;最后,如果不允许立即上诉,则法院实际上无法再次审理该事项。中间上诉在美国民事诉讼中较为少见。

当事人通常还可就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如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的决定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具体视被上诉的政府机构而定,此类上诉大多由联邦上诉法院审理。

当事人可能会就联邦中级上诉法院对联邦案件作出的判决进一步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或就各州中级上诉法院对州案件作出的判决上诉至州最高法院,但当事人并不当然享有就上诉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权利。关于该等上诉的具体要求因联邦和各州的制度而异,但欲提起上诉的一方通常需提交请求二次上诉的诉状。例如,有意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上诉人必须向该法院提出复审申请,由最高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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