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限制,笔者认为,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有观点认为,通知不应以诉讼方式发出,而必须在诉讼前发出,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诚信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残酷的现实。债务人缺乏诚信,甚至恶意拖延债务履行的,债务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设置各种障碍,阻止通知的履行,从而拖延债务,甚至转移财产,债权人将很难证明他已履行了通知义务,例如邮寄。
即使有收据证明,收据也只能证明收件人已收到发件人的邮件,而不能证明邮件交付的具体内容。个人送达、债务人拒绝签字时未能证明通知、缺乏第三方证词(或不愿作证)等,使债务人有机会拒绝收到通知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曾以各种方式恶意阻止通知,遇到上述情况,债权人的受让人为减少其损失必须通过司法救济,期望在诉讼中通过债权转移的实例相互告知有效证据,从而履行告知义务,实现其权利目标,这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没有对债务人造成任何损害。
如果法院面前没有确凿证据表明控方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驳回了受让人的债权,可以通过诉讼通知的方式予以否认,为受让人增加负担,也增加了受让人行使债权的难度,但也有利于对经济活动中不诚实的行为进行惩罚,实际上是鼓励恶意债务人。
这种示范效应将使债务人相信,只要不承认转让通知,法院就会支持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这种示范效应将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恶意债务人,对正常债权受让人是一种打击。它使《合同法》批准债权转让、将债权转让作为诉讼经济的一种方式的规定成为纸上谈兵,但实际上阻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如果以诉讼的形式接受通知,其示范效应将使那些缺乏诚信的债务人无法通过阻碍通知义务的履行而获得利益,只有这样,法律的相关规定才能成为良好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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